(2004年修订) 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考核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的能力,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反映教学和教学管理的水平。为提高教学质量,加强考核管理,严格考试要求和严肃考试纪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方式
第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应按教学计划确定的方式进行。学生修读课程要获得学分,必须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笔试可用闭卷或开卷形式。考查一般采用随堂考核(开卷或闭卷)、作业或以论文等形式进行。
第三条 考核以课程为单位,按学期划分,以教学大纲(“优秀课程”、“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及“统考课程”还应同时以考试大纲)为依据,考核的覆盖面要广,能涉及基本内容和要求,着重测验学生对本课程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 教学内容、学时数、进度相同的课程一般应实行统一命题考试。第二章 考试安排
第五条 考试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各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要亲自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期末考试前要召开教职工大会,对任课教师和命题教师提出明确要求,保证课程考核符合教学基本要求,特别要强调杜绝泄题,禁止针对试题内容进行复习。同时要向监考人员宣讲有关考试的管理规定,要求他们熟悉考场纪律、明确各自的责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导师要组织考前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利用学生主题班会、宣讲典型事例等形式,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培养诚实高尚的道德情操和遵纪守法的良好作风。
第六条 每学期的最后两周(19、20周)为全校集中考试时间。考查课程一般在18周(含18周)前完成并考查完毕。
第七条 公共基础必修课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具体考试时间,其余课程由学院安排。各学院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把期末考试安排按要求打印好送教务处,考试两周前由学院向学生公布考试安排情况并分发给有关人员。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办公室申请(因病要附上医院证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核准备案方可缓考。未经批准而缺考者作旷考论。缓考安排在该课程补考时间进行,其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录,但不及格不再给予补考,必须重修。如果学生不在规定时间参加缓考被视作旷考,必须重修。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正常的补考时间内参加缓考,须事前持有关证明,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向教务处申请再次缓考,但缓考最多只能再缓延一次。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由教务处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补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考试:1、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四分之一者;2、缺课(含旷课或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3、平时欠交作业或不参加实验累计达到总数三分之一者;4、学生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系抄袭别人作品中(成果),情节严重或拒不悔改者。有上述情况者,若自行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无效。欠交作业或实验者,待补齐作业或补做实验后,经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参加补考。其他则由教务处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任课教师应严格做好考核前审查工作,在考核一周前,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安排一次补考。补考通知由各学院负责发给学生,补考工作由学院按教务处要求统一安排。1、除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外,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正式上课后的前两周内(即第一、二周)进行。补考不及格应该重修,重修须交纳重修费。补考因特殊原因缺考者,不再单独组织补考,必须重修。2、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离校前安排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留校重修或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和补做,可申请留校重修或结业。
第十一条各门课程的补考成绩,任课教师应在补考结束后三天内送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将补考成绩归档,并报教务处。第三章 试卷命题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要做好对命题工作的领导,组织好本单位有关考试课程的命题工作,重视试题库建设,校、院两级统考课程还应实行教考分离。命题小组(以教研室为单位)应由教学经验丰富、近期担任教学工作的老师组成,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的职称。1、公共必修课考核全校统一命题;各专业课程考核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命题小组命题。个别课程不具备条件成立命题小组的,应由具备上述资格的教师命题。2、笔试题一般应由记忆、理解、应用三部分构成。考核时间一般为2小时,口试时间每人不超过20分钟。3、试题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以免引起学生的误解。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4、试题的叙述必须清楚,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上尚有争议的问题,避免出怪题、偏题、含糊不清的试题。试题要能够测验学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5、试题与前二次考试试卷的试题在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完全重复的题目原则上不应超过20%。6、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各教学单位应建立试题库,并尽量采用试题库随机命题。7、考核课程名称、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任务书、学生成绩登记表的课程名称要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 每学期各门课程都应从试题库中抽取或拟定内容不同、分量难易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经教研室、系或学院主管领导审查签名后交由学院教务办密封,由学院教务办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指定一套为正常考试用题,一套为补考用题。命题的同时,应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交学院或教研室保管。
第十四条 命题应有不同层次的要求,要有一定的深度、广度、效度和区分度;难度较大的试题应占适当数量,考核结果要能区分出不同水平。试题的分量要根据考试时间而定。
第十五条 试题从命题到考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命题教师及接触试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试题命好后须销毁或密存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电子文本)等资料,以防止泄漏。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漏试题现象,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保管和交接
第十六条 试卷一律由命题教师按学校统一规格用电脑打印,校对无差错后,交学院教务办。在期末考试周考核的课程的试卷在第十五周周二前,平时考核的课程的试卷提前10个工作日,由学院教务办统一交教务处。不能按要求提交试卷造成教学事故者,按《广州大学教学事故的鉴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试题按要求打印、审批好后交教务处印制时,应在印务单上注明印卷份数和取卷时间,需要另加答题纸和草稿纸的要详细注明。
第十八条 印制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试题的情况,要追究其责任。在印卷期间,学生和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印卷室。在印制过程中出现的废卷,要立即销毁,不得随意倒在垃圾桶里。
第十九条 印制部门负责装订试卷,要确保试卷分数足够。各教学单位领卷时,做好清点和检查试卷的工作。若发现有问题,要立即处理。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将试卷密封后放在文件柜里锁好,并有专人负责保管,要保证试题绝对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考试前把试卷带回家保管。
第二十一条 试卷应由教务管理人员统一送印和领取。公共基础必修课试卷领取时,须派任课教师到场,负责甄别。第五章 考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考场一律采用单人单桌编定座位,如在阶梯课室考试,必须按隔排隔行编座。监考人员要提前进入考场,随机编好座位。考生须对号入座。
第二十三条 20人以上(含20人)不足60人的考场要配2名监考人员,60人以上(含60人)不足90人的考场设立3人监考,90人以上(含90人)的考场至少设立4人监考。
第二十四条 考生凭校园一卡通(国家、省组织的统考按不同要求携证考试)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五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考生将校园一卡通放在自己的桌面的右上角,无校园一卡通者,不能参加考试。因特殊情况无证件者需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出具带公章的证明方可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的考生不准入场考试,作旷考处理。考试中途,考生一般不得离开考场。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五条 关于考场的清理,考场座位附近及周围不应留有除笔、橡皮擦、尺等文具和教师指定携带的耳机、普通计算器外的其它物品,如教材、学习资料、笔记本、作业本、纸张、笔盒、眼镜盒、录音器材、电子记事簿、有记忆贮存文字功能的计算器、通讯工具(包括BP机、对讲机、手提电话)和其他应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若带有上述物品,应装入书包(通讯工具须关闭电源)统一集中放置在教室的两旁或讲台附近。如在考试中发现使用上述设备者,按考试违纪处理。严禁学生自备草稿纸。
第二十六条 在考核开始后三十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试卷及答案一律不准带出考场。考生离场后,不得重新进入考场。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不宣读试题,不解释试题。考生遇有考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询问,其他问题一概不予回答。
第二十八条 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交头接耳、不准吸烟吃零食。如遇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要求监考人员处理。
第二十九条 除有专门规定科目外,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答卷。期末考试必须用统一印制的试卷纸答卷,否则无效。
第三十条 保持考场附近安静,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要将考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在桌面上,并举手示意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生交卷后要尽快离开考场,不准停留观望和在考场外大声喧哗,否则,监考人员有权制止。
第三十一条 考生应按时交卷,逾时交卷者考卷作废。答卷不得由他人代交。交卷时不准翻阅他人答案。当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考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在桌面上,坐在自己座位上安静地等待监考人员收取试卷(连同草稿纸),静候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宣布结束后,方能离开考场。
第三十二条 考生必须独立完成考试,考试作弊按《广州大学关于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界定并处理。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是我校教师、管理人员以及研究生,年终考核为合格者,并要求工作认真负责,严守纪律,秉公办事。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配戴监考证,统一发卷的考试,监考人员须于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监考人员要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并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考试时间(包括开考和交卷时间)及注意事项,并按时发卷。监考人员考试前应检查考场。除考试指定可携带的文具外,要指定学生把所带物品集中放置;要检查学生是否对号入座,校园一卡通(全国、全省统考的课程要同时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是否已放在桌面上;监考人员要逐一查核学生身份,严禁冒名代考。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暗示;考生对字迹不清等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在监考过程中,要认真巡视考场,注意考生动态,不得看书阅报、聊天谈笑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所带通讯工具必须关闭,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考生执行考试纪律情况,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的举动,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立即收缴其考卷和作弊材料,令其离开考场,并将作弊情况填入《考场记录表》。考试结束,应立即将作弊情况向学生所在学院报告,学院应责令作弊学生写出检讨书,并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前五分钟提示考生准备交卷。考试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立即收取试卷,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并将收齐的试卷按学生学号理顺后交回给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时应认真核对应参加考试人数,实际参加考试人数,缓考和缺考人数,并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同时认真核对(发出、收回)试卷份数,填写监考记录。收卷、发卷份数应当相符,若收卷、发卷份数不符,要当场查明原因,在监考记录中说明,并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中无故迟到或不到;监考不严格认真,对考生考试作弊现象不管不问、放任自流的,均为监考人员失职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监考人员应该自觉接受学校和学院安排的巡考人员的检查和监督,不得拒绝接受巡考人员的检查和指导,违者给予通报批评。第七章 考场巡视
第四十条 期末集中考试期间,要加强对考试考场的巡视和领导。学校、教务处、学院各级领导每天应有人值班,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 每学期集中考试期间,成立以学校领导为首的巡视小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巡考人员负责对全校考试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学院也应相应成立学院巡考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考试工作的检查。
第四十二条 巡考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各考场的考试纪律及监考人员执行考场规则情况。每次巡视应填写《考场评估表》,送交教务处。第八章 评卷和成绩评定
第四十三条 教师对阅卷要认真负责,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实事求是,公正公平。
第四十四条统考课程和有条件的课程(两名和两名以上教师任教同一门课程的),都应实行集体评卷制度,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的办法。
第四十五条评卷时各题目的分数需统一登在题号的右边,同一门课程登分不能正分、负分混用,流水作业改卷时各评卷教师应统一登分格式。评卷后需更改评分的,评卷教师须在更改处签名。评卷教师统分结束后要进行复核,复核时若发现评分标准不统一,或评分标准掌握过严或过松,应及时纠正。发现漏评、漏记、错记和合并错误应及时更正,登分后要进行复查。
第四十六条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包括平时听课、作业、讨论、实验、测验等方面的成绩),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实践性强的课程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平时成绩比例可高一些,但最高不准超过50%,具体比例由系主任根据课程性质确定。根据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比例,评出总评成绩。对于统考和教考分离课程,可以直接用期末考试成绩作为学生总评成绩。非艺术、体育类本科第四学期《大学英语》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考试成绩,加平时成绩的15%作为该学期成绩,但最高不能超过100分。第四学期《大学英语》学校不组织补考。艺术、体育类本科第四学期《大学英语》以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统考考试成绩,加平时成绩的10%作为该学期成绩,但最高不能超过100分。第四学期《大学英语》学校不组织补考。专科第二学期《大学英语》以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统考考试成绩,加平时成绩的10%作为该学期成绩,但最高不能超过100分。第二学期《大学英语》学校不组织补考。缓考及补考直接用考试卷面成绩作为该门课程总评成绩。
第四十七条 在评卷过程中,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等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和教务处。
第四十八条 凡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其成绩表中注明“缓考”、“旷考”,作弊学生应注明“作弊”等字样。
第四十九条 要严格把好考试关,不断提高考试质量,客观评价教学质量,任课教师评完卷后,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对试卷进行分析和评价。任课教师应在评定成绩的同时,根据试卷卷面成绩填写试卷质量分析报告(考查课程不必填写试卷质量分析报告)。各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一般应为正态分布。如考试成绩分布异常,应查找原因,提出今后改进意见。
第五十条 学生成绩登记表须采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表格,学生成绩登记表由任课教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一式三份(公共课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直接交教务处,一份公共课开出学院保留,两份交学生所在学院),《广州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不及格用红色标明。如采用打印的形式,在最后的任课教师处需签上评分者本人姓名,不及格同样用红色标明,登分过程必须认真复查,避免出现漏登、错登。成绩单填写好后,交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审核签名,成绩一经上交,任何人无权更改。学生成绩登记表中“平时”、“考试”、“总评”三栏成绩都必须填写(除直接用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作为总评成绩的统考和教考分离课程外)。 条件成熟时,教师应在规定的时段内在网络教学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并随即打印一式三份。成绩要求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评好并连同试卷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学院收到成绩后必须当天把其中一份交教务处。
第五十一条登分形式有百分制和五级制,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A)、80-89分为良好(B)、70-79分为中等(C)、60-69分为及格(D)、59分以下为不及格(F)。考试课程成绩一律用百分制。
第五十二条 考试成绩由学院向学生公布,条件成熟时,同时在网上公布。学生不得向教师打听评卷情况和成绩。考试成绩一经评定,各教学单位及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确有错误需要更正的,任课教师应把情况、更改分数填入审批表,经学院领导审核后送教务处更正备案。不办手续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不予承认,并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生若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向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复查试卷的书面申请,经系主任、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各专业课由学院组织二人以上的复查小组对试卷进行复审,公共课由学院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批后通知相关学院组成二人以上复查小组对试卷进行复审,并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若复审后确需更改成绩的,按更改成绩手续办理。第九章 试卷存档
第五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要将所有笔试科目(含考试、考查)的空白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各一份在学院教学档案室保存(保留5年)。
第五十五条 在考试成绩评定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将各班的试卷按学号理顺后与《广州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复印件、试卷质量分析表、填好的试卷存档封面一并交由教师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装订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公共课开出学院必须将试卷按试卷存档要求将材料理顺,并与考生所在学院做好试卷交接手续。(试卷档案存放顺序成绩登记表、试卷质量分析表、空白试卷、学生试卷)。试卷存档资料保存在学院教学档案室。
第五十六条 补考试卷由学生所在学院存回该生所在班级的正常考试卷中。
第五十七条 采用其它考核方法的课程,各学院应将相应的考核资料自行存档(保留5年)。第五十八条 每场考试的《考场记录》于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交到考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由学院教务办保留备查(保留一年)。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从2004年6月1日开始执行,2001年制订的《广州大学考试管理规程(试行)》、《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