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6-21 点击数:

广州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广州大学在职在编人员,其他非事业编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教职工请假范围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护理假、节育手术假、探亲假等。

第四条  非教学科研人员须认真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和寒暑假轮休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实行轮值班的岗位,由二级单位制定轮值班及补休工作方案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按时出席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安排的各类活动。同时,科研机构工作人员的考勤要以绩效考核为原则,加强科研过程监控和考勤工作,具体考勤方式由二级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教职工因请假需调课的,须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院)审批。

第七条  其他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请假待遇参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八条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因病、因事请假,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请假、续假申报和销假制度。

第九条  教职工请假须事先填写《广州大学教职工请假/续假申请表》,根据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条  请假者不得随意超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岗工作的,须提前办理续假审批手续。假期期满后要按时回校,报所在二级单位销假。请假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监督、管理各类人员考勤情况。同时,学校实行抽查和督查制度,不定期组织专人对二级单位实行抽查巡查工作。加快推进和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强化考勤管理。

第十二条  考勤及请假审批权限

学校中层(含I类科研机构)以上领导干部出差、出访、请假和离岗休假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相关手续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以下规定办理;其他人员根据请假类型按相关规定办理。

(一)校级领导考勤工作由党办校办负责,报人事处备案。校级正职领导相关事项由市领导审批;校级副职领导相关事项由校级正职领导审批。

(二) 学校中层干部正职相关事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中层副职相关事项由部门正职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学校重大活动期间的请假按有关要求办理。

(三)学校I类科研机构正职负责人由科研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副职由部门正职负责人审核报科研处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学校重大活动期间的请假按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考勤情况由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月向人事处报送,报送时间为次月5日前。每学期开学第一天须报当天考勤情况。

 

第三章  请假类型、审批及待遇

第十四条 病假

(一)教职工请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报所在二级单位领导批准,如无相关证明则按事假处理。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请病假的,可委托他人代请假,病愈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二)参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管理规定,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须提交三甲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人事处审定,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十五条  病假审批

教职工请病假5天以内的,由所在二级单位领导审批并按月报人事处备案;连续超过5天的,所在二级单位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六条  病假期间待遇

(一)教职工病假当月累计满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100%计发。

(二)病假当月累计满10个工作日不足15个工作日,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5%计发。

(三)病假当月累计满15个工作日及以上,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

(四)上述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五)年病假超过2个月至6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100%计发。

(六)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七)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称号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按100%计发。

(八)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100%计发。

(九)癌症、精神分裂症等重症患者,病假不满6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100%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聘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50%计发;病假超过1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

(十)试用期人员的病假工资,以其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病假相应情况计发。

第十七条  事假

教职工工作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须事前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根据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第十八条  事假审批

(一)学校中层(含I类科研机构)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手续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二)其他教职工请事假在3个工作日(含)以内的,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二级单位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请事假连续超过3至7个工作日(含)的,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请事假连续超过8个工作日的,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原则上1年内累计的事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天。

第十九条  事假期间待遇  

(一)教职工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100%计发;事假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二)当年事假累计满21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按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至50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按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个工作日的,超过天数工资不发。

第二十条  婚假、丧假

(一)教职工本人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给予婚假5天。

(二)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配偶父母去世的,给予丧假5天。若教职工在外地的上述亲属死亡,且必需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另给路程假。

(三)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四)教职工的婚假、丧假由所在二级单位领导审批。

(五)教职工婚假、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六)教职工婚假、丧假的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一条  产假

(一)女教职工休产假,由本人提出申请,附医院证明材料,所在二级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备案。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正常顺产产假178天,剖宫产的增加30天。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产假期间若正值寒暑假,在职在编人员休假时间可顺延。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  哺乳假

(一)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可按规定给予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至婴儿一周岁。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实际困难且工作许可,须在产假结束前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全休至婴儿一周岁。

(三)经学校批准给予全休哺乳假期的,基础性绩效按70%计发。

第二十三条  看护假、护理假、节育手术假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期间,男教职工可享受15天看护假。

(二)教职工配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享受看护假。具体假期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

(四)凡施行人流、上环、结扎等节育手术的,凭医院证明按国家、省市有关现行政策给予节育手术假。具体假期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请看护假、护理假和节育手术假的教职工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医院证明,由所在二级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备案。

(六)教职工看护假、护理假和节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  探亲假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内。如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年休假制度的,由所在二级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按相应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及岗位要求执行。

(二)享受探亲假的在职教职工,探亲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

(三)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境探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寒暑假外,因私申请出国探亲的人员均按事假办理。

 

第四章  旷工、迟到及早退

第二十五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视为旷工。旷工天数当月累计超过2天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人事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作解聘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旷工不足1天的,当月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5%计发;旷工累计满1天不足2天的,当月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旷工累计满2天不足3天的,当月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旷工累计满3天及以上的,当月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旷工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第二十七条  根据广州大学作息时间安排,凡超过上班时间没到岗工作的,视作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的,视作早退。教职工在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5次及以上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休假时间的计算方法

(一)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旷工的计算天数不含星期六、日和法定节假日,21.75个工作日为一个月。

(二)产假的天数含星期六、日和法定节假日,但不含寒暑假;哺乳假、看护假、护理假的天数含星期六、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生育手术假原则上不分次使用;病假不设半休。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类请假的规定,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隐报,由学校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寒暑假期间,学校教职工按相应的聘任合同、劳动合同及聘任单位的岗位要求休假。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在请假期间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政策制定。如相关规定、政策发生调整,按新规定、政策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州大学关于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2003年6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教职工请假类型、假期和审批权限及依据总表

 

类型

事由

假期

审批权限

备注

依据

事假

一般事假

8天以上

主管校领导

1.学校规定;2.穗人社发[2016]53号

47

人事处

3天以下

二级单位领导

病假

出国治病

主管校领导

一般病假

5天以内

二级单位领导

5天以上

人事处

婚假

5

二级单位领导

假期不含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

1.粤人薪【1996】19号

丧假

5

产假

顺产

178

二级单位领导

寒、暑假顺延

1.市政府令第155号;2.穗人社发[2016]53号规定;3. 国务院令第619号;4. 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剖宫产

增加30

看护假

流产(配偶)

15

二级单位领导

陪产

15

二级单位领导

护理假

年累计15

二级单位领导

独生子女父母满60周岁住院期间

哺乳假

至小孩1周岁

主管校领导

节育   手术假

流产

15-75天

二级单位领导

放、取节育器,结扎和复通术,皮下埋植和皮埋剂取出。

214

二级单位领导

探亲假

主管校领导

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境探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学校规定;2.国发[1981]36号;3.粤人薪【199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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